发布日期:
星期一, 2018, 六月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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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陈某于2013年8月1日入职某酒店,从事后厨工作,双方订立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2015年7月31日,劳动合同到期,某酒店未与陈某续订劳动合同,并向陈某支付了2个月工资作为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陈某提出,其工作期间未休过带薪年休假,某酒店应按照其未休年休假天数向其支付3倍工资作为补偿。某酒店认为,陈某工作期间从未提出过休带薪年休假,且酒店的规章制度规定带薪年休假跨年不休即作废,故不同意支付未休带薪年休假的补偿。因双方未能就此达成一致,陈某于2015年9月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
【争议焦点】
年休假不休作废的规定是否合法?
【案例分析】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陈某在入职某酒店之前,已经连续工作超过一年,已经具备休带薪年休假的法定条件。某酒店在陈某工作期间未安排其休带薪年休假,且陈某要求支付2013年至2015年未休带薪年休假补偿的请求未超过仲裁时效,由于某酒店已向关某支付了正常出勤期间的工资,故只需按照关某未休年休假天数向其额外支付2倍的工资作为补偿。故裁决某酒店按照陈某未休带薪年休假天数支付2倍的工资作为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