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星期二, 2018, 六月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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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刘某系A物业公司职工。刘某在设置园区警示线、整理手推车时不慎撞到同事张某,双方发生口角后动手相互扭打。张某的同伴石某随即加入,并用对讲机、砸伤刘某面部。后经医院诊断,刘某为右颧弓骨骨折。刘某先后向人社厅及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未被认定为工伤。刘某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争议焦点】
上班期间与同事争执受伤是否应认定为工伤?
【案例分析】
本案经过两审终审,审理过程分析如下: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刘某受伤是其在整理手推车时不慎撞到张某而引发,但随后发生的扭打已转化为自然人之间的纠纷,与刘某履行工作职责无关,故刘某在纠纷中受伤并非其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意外伤害所致,人社局的行政决定合法。判决驳回刘某要求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诉讼请求。刘某不服,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尽管本案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不予认定工伤情形,但从工伤的立法目的来看,其系对“三工”人员(即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在受到事故伤害后的权益保障,它保护的是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暴力伤害,且该工作行为应该是一种合法的行为,而不是打架斗殴。刘某受伤虽因工作原因引起,但是其对伤害事故的扩大是有责任的,其与同事之后的打架斗殴行为已经超出了工作职责范畴。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