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星期四, 2018, 七月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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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刘某于2015年3月10日进入某公司工作,担任人事主管,主要负责人员招聘、培训及薪酬管理工作。2015年7月23日刘某离开公司,并于同日以某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为由,向该公司寄送《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函》,通知公司自2015年7月24日起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并要求某公司支付其自入职之日起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1666元。公司认为刘某系其单位人事经理,其基本工作职责就是给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等相关人事工作,其认为系刘某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故不同意支付双倍工资。后因自仲裁申请受理之日起45日内未结束,刘某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单位未与其人事主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人事主管能否主张双倍工资。
【案例分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确未与刘某签订劳动合同,但是,一般而言,劳动合同签订事项属于人力资源负责的事项,刘某作为该公司的人事主管,其工作职责范围应该包括代表单位依法处理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合同履行方面的相关事宜,避免单位因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法律责任。刘某也应当知晓订立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及不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因此,刘某有义务主动向某公司要求订立劳动合同。但刘某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曾主动要求某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故综合刘某的岗位职务因素等考量,判决驳回了刘某关于双倍工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