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星期五, 2018, 七月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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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姜某是某企业的人事主管。公司员工李某假装生病请病假,却在休假期间出国旅游,还将旅游期间的照片发到朋友圈。单位发现后,依据公司规章制度向李某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单》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当公司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送达李某时,李某却拒绝签收。之后,公司到当地人社部门办理减保手续时,工作人员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没有李某的签字,因此不予办理减保手续。
【争议焦点】
劳动者不在劳动合同解除通知的回执上签字,用人单位就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吗?
【案例分析】
首先,解除劳动合同是单方法律行为,无需对方同意或认可,送达对方即发生解除效力。签收仅仅是为了证明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确实送达到本人,即使不签收而有其他办法能够证明解除通知已经送达劳动者的,也能认定解除结果的发生。其次,根据劳办发【1995】179号《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用人单位应当遵循对职工负责的原则选择送达方式:首选直接送达,能够直接送达的不得邮寄送达;直接送达确有困难,可以邮寄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公达。本案中,单位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单直接送达给李某,虽然李某拒绝在解除通知上签字,但是用人单位只要能够证明已经向其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例如现场进行录音录像,并不影响解除合同的效力。人社部门不能以没有员工签字为由而不予办理减保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