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星期三, 2018, 八月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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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5年6月,付某入职某电子公司。自2012年3月1日起担任绿油工序组长。公司经全体职工讨论,确定《员工手册》作为规章制度于2009年10月1日起在该公司正式使用。付某签收了《员工手册》。2016年8月24日凌晨4时45分,夜班主管巡查时发现付某上班时间用手机玩支付宝。该公司遂以付某的行为违反《员工手册》第18页第3点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第(10)项“凡是上班时间没有手机使用权限者一律不允许使用手机:如在上班时间用手机聊天、发短信、听音乐、看影片、玩游戏、上网或在厕所听音乐、MP3等”的规定为由,决定解除与付某的劳动合同。经工会同意,双方于2016年8月24日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后付某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向当地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委不予支持。付某不服,向法院起诉。
【争议焦点】
付某在工作时间使用手机处理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其行为是否属于严重违纪?
【案例分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绿油工序岗位是具有高危险性的特殊岗位,高危特殊职业要避免发生事故重在预防,才能防患于未然,高危特殊岗位员工负有较高的安全注意义务,对劳动者严重违纪的认定不以产生损害后果为前提条件。本案中,付某作为绿油工序组长,负有监督生产管理,保障绿油工序安全运作的职责,承担比普通岗位员工更高的注意义务。付某在知晓公司规章制度规定上班时间没有手机使用权限者一律不允许使用手机的情况下,仍在上班时间使用手机处理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故公司以此为由解除与付某的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属于合法解除,无需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