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星期一, 2018, 八月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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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4年3月27日,游某入职某投资公司,2016年10月7日十一假期结束后游某未返岗工作,公司多次电话催促游某返岗工作未果后,以游某连续旷工11天,且未履行任何请假手续为由,向游某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游某以乡镇卫生院开具的病情证明书载明游某左尺骨斜形骨裂为由,主张自己未出勤期间系病休在家,非无故旷工。公司对此不予认可,称病情证明书加盖的非三甲医院公章,而是乡镇卫生院的业务专用章。双方发生争议,游某遂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仲裁委审理后对游某请求予以支持。公司不服仲裁裁决结果,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游某是否提供真实的病例?公司以连续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案例分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病例的真实性问题,游某称其左侧肩膀处骨头摔伤,与病情证明书中所在的左尺骨即左小臂部位所有出入。法庭要求游某提供相关病历资料,游某却称病历资料已经丢失。再与乡镇卫生院联系后得知,病情证明书所载病情亦是虚假。公司以劳动者提供虚假病例连续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公司无需支付游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