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星期五, 2018, 八月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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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师某与某公司签订了期限自2009年8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师某要求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争议焦点】
合同期满公司未续订是否一定要付经济补偿金?
【案例分析】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5项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时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通过公司所提交的谈话记录表、证人证言等一系列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到期前后一直存在续签劳动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并多次通知师某续签,但师某没有续签。此外,师某也未举证证明公司存在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故本案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5项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判决公司无需向师某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