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星期一, 2018, 八月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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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郭某入职公司后,先后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5年8月2日,郭某因工作出现失误被送交公司人事部待岗。随后,郭某一直处于待岗状态,没有实际到公司工作。待岗期间,公司按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向其支付生活费。同年11月4日,公司以快递向郭某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为:“郭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将于2015年11月30日到期,因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发生 变化,合同到期后我司不再与你续签劳动合同。请到公司人事部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相关手续,因个人原因逾期未办理,责任自担,公司概不负责。”郭某要求公司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予以拒绝,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争议焦点】
待岗之时合同到期,是否可以随意终止劳动合同?
【案例分析】
劳动仲裁委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不胜任工作等)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根据上述规定,郭某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有权要求公司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随意终止与法律规定相悖。故仲裁委支持了她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