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公开文章分类:
【案情简介】
石某于2011年12月5日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年终或合同期满,乙方(劳动者)通过甲方(公司)绩效考核后,由甲方兑现发放乙方的全部年薪收入。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年薪收入包括月发工资、以货币发放的福利以及绩效奖金等项目。”石某每月固定发放工资6万元。2013年年初,发放2012年年终奖50万元。2014年年初,因石某绩效考核为C,公司按照其考核等级发放2013年年终奖22万元。2014年12月,石某以公司未足额向其发放2014年11月、12月工资为由向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石某诉至法院,要求公司向其发放2014年度的年终奖。公司则辩称,员工的年终奖以绩效考核情况为基础,而石某中途离职,并未参加年终考核,因此不能获得年终奖。
【争议焦点】
员工中途离职可否获得年终奖?
【案件分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石某系因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而于2014年12月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虽未参与2014年年终考核,但其未参与年终考核并无过错,公司以石某未参与2014年年终考核为由拒绝向石某发放年终奖的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同时,根据国家统计局制定颁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可见,年终奖属于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属于奖金。关于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本案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年终奖的发放方式,在集体合同中也没有约定,在规章制度中也未作规定,而当前我国并没有对于年终奖有统一明确的规定,此外考虑到年终奖确与考核相关,因此从公平角度出发,参照石某2013年年终奖标准酌情认定石某2014年年度年终奖具体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