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星期五, 2018, 八月 17
公开文章分类:
【案情简介】
赵某于2017年4月3日入职某科技公司从事测试工作,双方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三个月,并约定月工资标准8000元。2017年12月,赵某提起诉讼,主张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工资是转正后工资的80%,因此,按照80%的标准,自己试用期工资标准时8000元,转正后工资就应该是1万元,要求科技公司按照1万元的标准支付转正后的工资差额。公司主张,双方劳动合同已明确约定“试用期月工资标准按双方约定的转正后工资足额发放”,赵先生试用期及转正后月工资标准均为8000元,双方从未约定转正后月工资标准1万元。
【争议焦点】
员工试用期工资为8000元,试用期后公司必须给10000元吗?
【案例分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合同法》第20条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规定试用期月工资标准“不得低于”转正后月工资标准的80%,并不意味着“试用期工资标准/80%”为转正后工资标准。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工资标准等于或者高于转正后工资标准的80%,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就属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法律并不禁止用人单位与动者约定试用期与转正后采用同一工资标准。赵某认可《劳动合同》的真实性,双方已对工资达成合意。最终,法院结合证据情况采信了公司的主张,认定赵某转正后月工资标准与试用期工资标准一致,均为8000元,判决驳回了赵某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