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星期三, 2018, 八月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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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8年9月4日19时许,某印刷厂负责烧锅炉的刘某于单位回家时,骑摩托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同年10月21日刘某的妻子赵某向当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经调查,作出《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认定刘某的死亡属于工伤。印刷厂不服,提起诉讼,认为刘某是私自外出期间办理私人事务中受到机动车伤害,而且是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辆才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不是由于工作原因上下班途中出车祸,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工伤认定的范围,请求法院撤销社保局的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
【争议焦点】
刘某无证驾驶遭遇车祸是否属于工伤?
【案例分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地人社局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主管部门对涉案工伤认定工作具有审查并作出确认的管辖权和法定职责。印刷厂认为刘某是私自外出期间办理私人事务中受到机动车伤害,并非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主张,并无有效证据证明,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工伤保险条例》对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职工只有存在法定情形时才能被排除工伤的认定,刘某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辆属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问题,并不属于不得认定工伤的法定情形,印刷厂以此主张认定工伤适用法律错误不予采纳。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印刷厂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