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星期一, 2018, 八月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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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瞿某于2015年4月入职某技术公司,担任技术开发岗位。由于人事部门的疏忽导致瞿某入职后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直至2016年4月公司与瞿某补签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起始日期为2015年4月,落款日期为2016年4月。瞿某要求公司支付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期间的双倍工资。协商不成,瞿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
【争议焦点】
公司补签合同是否还需要支付双倍工资?
【案例分析】
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合理的理由或因劳动者原因导致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劳动合同。事后补签行为并不能弥补公司违反法律规定的事实以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公司应当按规定支付瞿某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