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返聘”是否受劳动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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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一, 2018, 九月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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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林某为一家企业的技术人员,在年满六十周岁时办理退休手续并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因企业技术改革需要,林某被返聘成为技术总监。此后,林某以企业未向其支付平日延时加班工资、未安排其职工带薪年休假等为由提起劳动仲裁、诉讼,但均因双方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而未获得支持。

【案例分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二项规定,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因此,在返聘期间,林某仅能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务关系,而林某主张的加班费及职工带薪年休假均是劳动者基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所享有的权益,故对林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