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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冯某是海口某餐饮公司员工,从事传菜员工作。2014年7月18日,海口遭遇十六级“威马逊”超级台风。当天晚18时许,冯某从家中步行到餐厅上晚班,在途经解放西路时,被台风吹折的树枝砸中头部,送至医院急救,抢救无效死亡。2015年1月20日,冯某母亲陈某向海口市人社局申请对冯某进行工伤认定。2015年3月16日,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以冯某在上班途中被台风吹折的树枝砸伤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陈某不服,向省人社厅申请复议。省人社厅经审理后于2015年6月9日作出2号复议决定,决定维持市人社局作出的161号决定书。陈某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争议焦点】
冯某所受伤害是否构成工伤,人社局作出的161号决定书程序是否违法。
【案例分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冯某所受伤害是否构成工伤,人社局作出的161号决定书程序是否违法。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本案中,冯某作为餐厅的员工,在上班途中被台风吹折的树枝砸伤死亡,其情形不符合上述工伤认定或视同工伤的条件。人社局据此对原告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符合上述规定。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省人社厅在受理原告的复议申请后,依照复议程序审理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其程序合法。综上,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