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撤销offer要赔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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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五, 2018, 十月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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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某公司人事部于2016年9月7日通过电子邮件向王某发出《聘用通知单》,邮件内容为:“以下为我公司《聘用通知单》,请您收到确认后邮件回复‘《聘用通知单》确认接收,并无异议。’”,《聘用通知单》载明“王某女士,您好!您应聘本公司人事主管职位,已面试通过,欢迎你加入我们的团队!

一、报到时间:2016年9月21日8:40时至本公司人事部报到;

二、携带证件和资料:……5、与原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原件;……

三、合同期限:2016年9月21日-2019年12月31日,其中试用期三个月,考核合格转正;

四、税前月工资:试用期(2016年9月21日-2016年12月31日):7500元/月;转正后(2017年1月1日起):9000元/月;……如您接受此录用offer,请在9月8日17:00前回复邮件说明。……”

王某于当天中午回复公司指定邮箱告知“《聘用通知单》确认签收,并无异议”。王某于2016年9月7日向原单位申请离职,2016年9月13日办理离职交接手续。2016年9月14日,公司通知王某撤销于2016年9月7日发出的《聘用通知》。王某答复公司“你单位于7日发出聘用通知单,要求我21日报到,本人据此于7日即辞去原工作,……”

王某申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1月28日认定双方发生的争议不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王某对仲裁决定不服,遂于法定期限内诉至一审法院。

 

【案例分析】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对方信赖利益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首先,公司向王某发出聘用通知,王某按照公司的要求予以回复,明确接受该聘用通知,表明双方存在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合意,但公司因存在更好人选单方撤销该聘用通知,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其次,王某因信赖公司发出的聘用通知,已于收到通知当日向原单位申请辞职,后办理交接及解除原劳动合同,公司撤销聘用导致王某无法入职产生损失,结合王某陈述2016年9月后社保中断、2016年12月才入职新单位,故一审法院认定王某主张按公司聘用通知的试用期工资标准,计算3个月的损失22500元,有相应的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本案中,公司与王某之间就劳动关系的建立进行了平等自愿的沟通协商,不违反法律规定,王某明确接受了公司向其发出的聘用通知,表明双方就劳动关系的建立已达成了合意,应当按约履行,而公司以有更好人选单方面撤销了对王某的聘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因王某已与原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由于公司的不诚信,导致王某处于失业状态,公司应当赔偿王某的损失。一审法院按公司聘用通知的试用期工资标准,判令公司赔偿王某3个月的损失22500元,并无不当。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