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疾病后因过度抢救超过48小时死亡是工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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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一, 2018, 十月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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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死亡职工汤某系甲公司车间主任,已参加工伤保险。2014年9月12日上午7时30分左右,汤某在单位上班,安排完工作后突然感觉头痛,于当日上午9时30分许入院抢救,当晚21时45分主治医师告知家属病情恶化,随时有心脏骤停死亡可能,家属要求积极抢救。2014年9月13日专家会诊,诊断结果同上述意见;2014年9月14日,医院下病危通知,无手术条件,家属表示理解,签字出院。汤某出院后,于当日死亡。

2014年10月24日汤某之妻祁某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认定工伤,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后认为,汤某虽然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但死亡的时间距离突发疾病的时间已超过48小时,决定不予视同工伤。祁某遂诉至法院。

【案例分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本案原告祁某的丈夫汤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突发疾病的事实清楚,没有争议。关于“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问题,原则上超出了48小时的,不能认定为工伤,但如果职工在48小时内已经确定无存活可能,只是家属不放弃抢救,并经连续抢救致使死亡时间超过48小时的,应当比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