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星期三, 2018, 十月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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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陆某于2015年4月份至某纺织公司从事缝纫工工作,纺织公司未为陆某缴纳工伤保险。2016年2月19日上午,陆某上班途中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经公安部门认定陆某不负事故责任。陆某与第三人达成调解协议,放弃了部分赔偿额。后陆某在上班途中因道路交通事故所受的伤害被认定为工伤,并被鉴定为八级伤残。陆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未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纺织公司支付医疗费差额、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合计81339.86元。
【案例分析】
法院审理认为,《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侵权人已经赔偿的,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除工伤医疗费用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工伤医疗费用指工伤职工因治疗工伤而发生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食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实际支出费用。但劳动者放弃向第三人主张赔偿后再向用人单位主张的,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陆某在交通事故中不负有责任,且其与侵权人已就交通事故纠纷达成了调解协议,即使陆某放弃了部分赔偿额,也系其自愿对自己权利的放弃,不可在工伤保险赔偿中再行主张。故对陆某要求纺织公司向其支付医疗费差额、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费用的主张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