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遭破坏停产但不能随意公告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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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二, 2018, 十月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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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秦某原系甲公司员工。自2002年4月起甲公司及A公司为秦波缴纳了社会保险,目前处于欠费状态。2014年4月,甲公司停产,员工放假待岗。2016年1月28日,甲公司在媒体刊登公告,载明“本公司因多次遭到外来人为破坏致使生产经营于2014年4月8日被迫停止至今,已经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本公司决定于2016年2月28日解除下列员工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于同日生效。因公司停产已一年多,且员工档案资料已被外来人为严重损毁,无法与员工联系,现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该公告后附公司决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名单,秦某名在其中。2016年3月,秦某申请劳动仲裁后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案例分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甲公司已经处于停产状态,应积极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就合同内容变更,如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甲公司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甲公司存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且无正当的单方解除事由,程序亦不合法,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支付秦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