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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李某于2010年11月18日到某置业公司工作,并于当日签订了为期两年的书面劳动合同,2012年11月18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续订书,合同期限自2012年11月18日至2014年11月17日止。李某在工作期间在其办公电脑上安装“阿里旺旺”淘宝软件,在工作时间有登陆淘宝网站购买物品的行为,自2012年12月1日至2013年4月22日之间的淘宝点击数量11550次,2013年1月至4月22日,视频点击率近四百次。根据公司《奖惩办法》第十三条第十项等规定,属甲类过错,严重的过错行为,《奖惩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甲类过错应立即解除劳动关系。2013年5月16日,公司以李某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为由,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关系,李某于2013年5月16日签收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发生劳动争议,李某请求判令:1、确认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违法;2、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36912.37元;3、公司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代通知金5742.02元。
【案例分析】
法院认为,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地位平等,用工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也应当遵守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为用工单位尽职尽责。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的,用人单位可以即时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无需提前三十日通知,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李某认可在工作期间下载与工作无关的软件,浏览淘宝网页的事实,并知晓公司的奖惩办法等规章制度。李某自2012年12月至2013年4月之间的淘宝点击数量达一万余次,2013年1月至4月,视频点击率近四百次,其行为确系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属于公司《奖惩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甲类过错,严重的过错行为,根据被告公司《奖惩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犯甲类过错应立即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李某违反公司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事实证据确凿,公司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关系,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