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星期五, 2018, 十一月 2
公开文章分类:
【案情简介】
王某于2013年2月进入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由于该公司位于市中心,公司很多员工住在郊区,下班时间正值高峰期,部门经理为照顾家远的员工,规定公司可以为家远的员工提供免费客饭一份以错峰回家。时间久了,经常出现下班时间到了,但是工作还没有结束,大家都开始享受公司的免费客饭。有时,经理过来也会惊讶地说:“这么多人加班呀!”王某也和其他晚回家的同事一起享受着公司的“福利”,大家都认为是由于自己加班了才有免费客饭吃。2013年10月,王某向公司提出辞职,并向部门经理要求支付2013年2月至2013年10月期间的加班费。部门经理认为,公司从未安排过王某进行加班,公司的规章制度中都有完善的加班审批制度,每一次的加班审批表都是一式三份,分别在部门领导、人力资源部门以及劳动者处,并且明确未经批准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属于加班,王某的加班也从未得到过部门领导的审批,属于主动延长工作时间,公司不应当支付其加班费。王某表示,经理经常见到我们下了班在公司都说我们是在加班,这是对我们加班行为的默认,并且电子考勤卡也能证明自己的加班事实,交涉无果后,王某诉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公司支付2013年2月至2013年10月期间的延时加班费。
【案例分析】
仲裁委员会经开庭审理后认为,未经用人单位的安排或者批准的加班不属于法定意义上的加班,公司有完善的加班审批制度,王某虽然提供了电子考勤卡,但该电子考勤卡并不能与相应的加班审批表相匹配,因此用人单位不存在支付王某加班费的义务,故又寸王某的诉请不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