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以押金形式排除劳动者权利的约定条款无效

作者(来源): 

案例精选

发布日期: 

星期四, 2018, 十一月 22

文章标签: 

公开文章分类: 

【案情简介】

王某于2012年9月21日入职某科技公司,该公司在王某的工资中每月扣除数额不等的安全奖金。某科技公司规定,员工在离职后三个月如无泄密或者双方无纠纷时可以一次性补发安全奖金。诉讼中,某科技公司主张王某存在擅自获取公司系统截屏并散布的泄密行为以及双方发生纠纷的事实,故不同意补发王某该笔奖金。

【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每月扣发“安全奖”,承诺员工离职后如与用人单位无纠纷则予以补发,该规定是否合法。

【案例分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用人单位每月扣发“安全奖”,承诺员工离职后如与用人单位无纠纷则予以补发,该规定是否合法。《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第九条及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某科技公司在向王某发放工资时,扣除了具有担保不得泄密以及离职后产生争议不予补发的1000元安全奖,其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律的上述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后,劳动者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法定权利,用人单位不得通过约定加以限制。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内容,依照法律规定属于无效条款,故本案中某科技公司有关安全奖的约定和法律规定相悖,应认定为无效条款。故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某科技公司应当支付王某每月扣发的工资(安全奖),且将其计入月平均工资的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