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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张某于2017年5月20日入职深圳某玩具公司,任工模师傅,双方签订了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2018年6月,张某父亲生病入院,情况危急,医生初步诊断,需做颅内手术,没一两个月估计出不了院。张某是家中独子,需立即回家照料父亲,考虑到回家时间长,而且回来上班的时间不确定,张某向公司递交了辞职书,即辞即走,并且买好了当天晚上回老家四川的机票。在递交辞职信前,张某向工模部经理作了工作交接。公司认为,张某辞职没有提前通知公司,马上辞职马上就要走,违反了劳动法相关规定,需扣其一个月工资。双方沟通未果,张某申请仲裁。
【争议焦点】
员工辞职没有按照劳动法相关规定提前通知单位的,单位是否有权扣其工资?
【案例分析】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首先,辞职是法律赋予员工的权利,员工不论是与单位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是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分是刚入职一个月的新员工,还是已经在该单位工作了二十年的老员工,不问性别、年龄、种族等,不需任何理由,不需找任何借口,只要想辞职,随时都可以向单位提出,任何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拦员工辞职。其次,员工辞职需履行提前预告义务,《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再次,员工即辞即走的,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后,员工离职前有交接工作的义务,《劳动合同法》第50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本案中,虽然张某急辞工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关于提前预告的规定,但是,张某工作已经交接完毕,履行了交接工作的义务,因此,单位不可扣其工资。只有在张某因急辞行为给单位造成了损失时,单位才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这里所说的“造成了损失”,需企业进行举证,若举证不能,则不得以此为由扣除张某的工资,否则即是违法克扣工资,需承担不利后果。
需要说明的是,工资是工资,赔偿是赔偿,二者是不同的概念,适用于不同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