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星期五, 2018, 十一月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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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王某等人是东莞某包装材料公司啤机车间员工。2018年6月,当地安监局对该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该公司啤机车间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安监局检查人员决定给予责令停产整顿处罚。啤酒车间停产整顿期间,公司对该车间的十多名员工安排了放假。
一周后,车间整顿完毕,王某等人回到公司上班。2018年7月,公司发放6月份员工工资,王某等人发现车间停业整顿期间的工资被扣发,要求公司补发,遭到公司拒绝,理由是王某等人没有上班,公司不应支付工资。双方沟通未果,王某等人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
【案例分析】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2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根据本条规定,这里只强调“非劳动者原因”,至于单位是由于自身经营不善导致停产停工,还是被政府部门责令停产停工,均需按上述规定给员工发放停产停工期间的工资。
本案中,该公司因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被安全生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产整顿,单位安排啤机车间全体员工放假,属于“非劳动者原因”,用人单位应当发放放假期间的工资,不得克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