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违反基本职业道德,校方可以依法解聘

作者(来源): 

案例精选

发布日期: 

星期三, 2018, 十二月 12

文章标签: 

公开文章分类: 

【案情简介】

2013年2月李某进入某幼儿园工作,担任教师。2018年9月李某在带班期间对哭闹不止的幼儿说:“谁再哭就把他妈妈杀掉”,且在微信中陈述:“那个哭得最厉害的小朋友立马不哭,而且讨饶保证不哭”。因为其不当言语及不认错的态度,2016年9月18日,某幼儿园发出《关于辞退李某的决定》,写明因李某:“在带班期间,用极其负面的语言伤害、吓唬幼儿,并在班级家长QQ群宣扬发布恐吓言论,给幼儿园及社会造成不良影响,不能认识到自己的过错,百般狡辩……决定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李某在次日收悉上述决定。某幼儿园同时将该决定报送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工会。李某认为幼儿园解除行为违法,要求幼儿园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7500元。

【争议焦点】

幼儿园作出辞退决定是否合法?

【案例分析】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李某的工作对象为3岁左右的心智未成熟的幼儿,其在明知言行需谨慎的情况下,仍通过言语“吓唬”,其行为对幼儿产生震慑和威胁的作用,会造成隐性的心理创伤,不利于幼儿的正常身心发展。教师承担着教书育人的重责,有着特殊的岗位责任,需谨言慎行、包容关爱,不得违背教师必需的职业道德。李某作为幼儿教师,在面对刚刚离开家庭环境进入陌生环境的小班幼儿,说出与其职业身份严重不符的言论,且事后认为仅仅是开玩笑,未能认识到其错误行为的严重性。因此,为了园中幼儿身心的健康发展,幼儿园做出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关系的做法并无不当,故无需承担支付赔偿金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