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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5年8月,张某到开心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亦没有办理相关社会保险。张某月薪8000元。2015年10月,张某书写一份申请,内容为自愿不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且不用公司缴纳保险。2016年9月,张某离职,以公司未签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公司支付11个月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劳动争议经仲裁、诉讼。
【案例分析】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于2015年10月书面申请不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不用公司缴纳社会保险。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张某应当预见该份申请所引发的法律后果,在可以选择其他救济途径的情况下,仍然书写该份申请,应认定系张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劳动关系虽属特殊民事法律关系,但仍然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张某在申请中明确表示不与公司签订合同,对于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后果,自身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因此对于张某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的主张,不予支持。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张某认为,公司要求书写自愿不签劳动合同承诺,张某提交的申请非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公司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及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张某出具的承诺内容,实际上免除了公司的法定义务,故该承诺是无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公司未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张某支付未订立书面合同的二倍工资共计88000元。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