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买不到返程票未上班,算旷工吗?

作者(来源): 

案例精选

发布日期: 

星期二, 2019, 二月 12

文章标签: 

公开文章分类: 

春节假期结束了,劳动者因为春运买不到返程票,又没有请假或者请假没有得到批准,进而没有上班,用人单位能不能以劳动者旷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来看两个案例。

(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3944号民事判决书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系川亿电脑(深圳)有限公司是否需要向邹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邹某主张因“春运买票难”导致其未能买到假期后的返程票,不属于无正当理由旷工。对此,本院认为,邹某请假的期间为2013年1月30日至2月13日,其理应对假期进行合理安排,在春运期间更应对购票事宜及早规划准备,以保证假后及时到岗上班。按时上班系劳动者应遵守的劳动纪律之一,邹某在假期到期后未能按时到岗,于2013年2月23日方乘机返回工作岗位,已构成无故旷工,川亿电脑公司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审认定川亿电脑公司无需支付邹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无误,本院予以确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8898号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被告上海星钒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原告张某2015年2月25、2月26日连续二天旷工为由,于2015年3月3日对原告予以开除处理。首先,被告张贴的《春节放假通知》明确规定员工2015年2月11日至2月24日期间放假,2月25日起正常上班,而原告2月25日、2月26日两天未到岗上班,于2月27日方才回被告处。原告虽称其因春运未能买到2015年2月24日的返程车票,故于2月25日打电话向生产部方经理请假并获得了批准,并于2月27日补填了请假单,但原告并未就其所述其致电方经理请假并获批准提供任何证据,且原告2月27日填写的请假单中亦无被告处领导的签字批准。其次,原告称其未按时到岗系因春运未买到2月24日的返程车票,但原告并未就此陈述提供任何证据。即使原告该陈述属实,则春运期间购票难是一个长期存在的客观事实,原告对此理应有所预见,且原告返乡时已明确知晓被告要求员工返岗的时间,原告若及早准备返程车票事宜,应当可以避免出现无法按时返岗的情况。再次,被告张贴的《春节放假通知》中明确告知员工有特殊情况的请假要求以及逾期不到岗的后果,原告明知逾期不到岗将按旷工处理,但其仍在未按规定办妥请假手续的情况下逾期到岗,理应对此承担相应的后果。最后,根据被告处《员工手册》的规定,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两天者,给予劝退或解雇。原告虽称其未看到过该《员工手册》,但其于仲裁庭审时确认其知晓被告处有《员工手册》,且阅读并签字确认过,原告虽称其阅读的并非被告提供的该份《员工手册》,但原告亦无证据证明被告处还存在内容不同的其他员工手册,故本院确认被告提供的《员工手册》的证明力,且原告知晓该《员工手册》的相关内容。综上,原告存在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二天的行为,被告据此按照《员工手册》的规定对原告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之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