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未提前通知辞职是否需承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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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一, 2019, 二月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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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王某于2012年5月22日进入某广告公司工作,月基本工资为人民币3000元。《劳动合同》约定:“……(五)乙方(王某)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甲方),方可解除本合同。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如乙方突然提出要求解除本合同未经甲方同意离职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壹个月工资的赔偿金;……)。”《劳动合同》关于“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记载:“特别约定:乙方承诺,如乙方在领取了当月工资后突然提出辞职不上班,乙方承担赔偿甲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法律责任。”

2012年12月1日,王某递交辞职报告,经公司审批同意,王某于当日离职。2012年12月11日,公司委托律师向王某发出律师函,要求王某承担赔偿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法律责任。后此案经仲裁、一审、二审后现已审理完毕。

案例分析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如擅自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与王某在用工合同中约定,王某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方可解除合同,并约定了相应的违约责任。上述约定并不符合现有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查,王某递交辞职申请的当日已经公司审批同意,并办理了工作交接,现亦无证据表明公司因此遭受了经济损失。故原审法院对公司在原审中的诉请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实务分析】

抛开本案中用人单位审批同意员工辞职这个细节,我们从法律角度分析一下员工未提前通知辞职是否需承担赔偿金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条对劳动者无因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但并未规定对于劳动者未履行提前三十日的通知义务,需向用人单位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替代提前通知期。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直接约定劳动者需承担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本质上属违约金条款。《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也就是说,法律规定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情形仅限于两种情况,一是违反服务期约定,二是违反竞业限制约定,除此之外,不能约定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对于劳动者未履行提前通知期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中规定了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劳动者未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承担支付用人单位一个月工资以替代提前通知期的责任,如给用人单位造成实际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劳动者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了实际损失,是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该损失的举证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

双方能否事先约定损失的金额呢?鉴于赔偿损失的属性是补偿性质,该属性决定了赔偿损失的适用前提是违约行为造成财产等损失的后果,如果违约行为未给非违约人造成损失,则不能用赔偿损失的方法来追究违约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