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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12期(总第242期)
【争议焦点】
劳动者被派遣至用人单位工作,后劳动者所属单位先后变更,变更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约定工资等内容,劳动者因病休假,休假开始时间为劳动合同终止前六日,用人单位在医疗期支付了劳动者工资,后用人单位向劳动者送达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起诉讼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同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病假期间工资差额以及疾病救济费。综上,劳动者的诉求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的规定,自2006年4月4日起,包某的用人单位先后变更,后于2010年2月1日起变更为上海市甲公司,但自2006年4月4日起,包某一直在甲公司处从事销售相关工作,其工作场所并无变化。因此,包某在甲公司的工作年限应自2006年4月4日起计算。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的规定,截至2013年3月24日,包某的工作年限已满六年,可享受的医疗期为九个月。包某劳动合同虽约定届满期限为2013年3月31日,但应顺延至2013年12月24日其医疗期满终止。甲公司在医疗期未满的情况下终止双方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包某的医疗期已于2013年12月24日届满,即双方的劳动合同终止,故现已无恢复劳动合同的必要。病假工资的计算方法参照《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规定,经计算,甲公司仍应向包某支付2013年4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期间的病假工资差额1 367.53元。因劳动合同应延续至2013年12月24日终止,故甲公司应支付包某2013年8月31日至2013年12月24日期间的病假工资1 084.32元。自2013年9月25日起,包某病假已超过六个月,故甲公司应向其支付2013年9月25日至2013年12月24日期间的疾病救济费3 840.31元。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甲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包某2013年9月3日至2013年9月24日的病假工资1 084.32元;被告甲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包某2013年9月25日至2013年12月24日期间的疾病救济费3 840.31元;被告甲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包某2013年4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期间的病假工资差额1 367.53元;驳回原告包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告包某、被告甲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
根据相关规定,非因本人原因,劳动者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劳动者享有医疗期的期限与劳动者的工作年限相关,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前因病休假的,劳动合同应当顺延至医疗期届满时终止。劳动合同终止后,劳动者诉讼请求恢复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理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的规定,劳动者的工作年限系其一开始进入用人单位工作的时间起至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的合同届满时间止。根据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为六年。参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的规定,劳动者工作年限已满六年,可享受的医疗期为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因病休假且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但劳动者休假时间在医疗期内的,劳动合同期限应当续延至医疗期届满为止。劳动者的医疗期未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属违法行为。而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终止后,劳动者诉讼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届满前因病休病假,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的行为违法,在劳动者休病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因劳动者的医疗期为九个月,劳动者病假超过六个月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疾病救济费。医疗期届满后,劳动合同因期满终止,劳动关系不能恢复。综上,劳动者恢复劳动关系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但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等费用。
劳动者因派遣进入用人单位工作,劳动者工作单位先后变更,后因用人单位用人需要,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因病休假,用人单位在医疗期内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恢复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等费用。首先,《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患病并在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违法。其次,劳动合同期满,但劳动者患病并在医疗期内的,劳动合同续延到医疗期满时终止。再次,劳动者休病假超过六个月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疾病救济费。最后,在医疗期满后,劳动合同已经终止,即已无恢复劳动合同的必要,如要恢复劳动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后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综上,劳动者恢复劳动关系的诉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