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在家办公”劳动者有权申请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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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二, 2019, 三月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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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王某与江苏某实业公司于2010年11月2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王某负责公司产品在大陆指定区域的推广和销售,其工资为每月固定工资加销售奖金,在合同整个初始期间(三年)所获得的年度奖金不低于25万元/年。2012年4月13日,公司向王某发出《上岗地点变动通知书》,载明“因内部调整,经公司研究决定王某自4月14日起开始在家办公,至公司通知回厂上班之日止,在家办公期间待遇不变。请于收到通知当日交还公司车辆、加油卡、办公手机和门卡等个人使用的公司财物。”后王某未再至公司上班。2012年5月29日,王某向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提出因公司拒绝其上班、拖欠工资,双方的劳动合同于30 日后正式解除。王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仲裁判令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仲裁委对王某的申请不予支持,遂后,王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争议焦点】

劳动者“被在家办公”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是否能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例分析】

法院审理认为,江苏某实业公司向王某发出上岗变动通知书要求其在家办公,虽然表示待遇不变,但同时又要求王某交还公司车辆、加油卡、办公手机和门卡等物品,实际使王某作为销售人员已无法开展正常的销售工作,亦无法获得作为主要收来源的销售提成,已构成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的情形。对于劳动合同的解除,虽然是由劳动者一方提出,但劳动者辞职并非是出于行使法律赋予的择业权,而是由于用人单位不提供劳动条件造成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而被迫提出,故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者主动辞职为由,主张不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故判决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并由公司支付王某经济补偿金及年度销售提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