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星期二, 2019, 五月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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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关系,应当有合法依据,遵守合法程序。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决定,在送达劳动者后立即生效,用人单位撤回决定需经劳动者同意,否则应对违法解聘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基本案情】
2011年10月1日陈某进入某服装公司工作,2017年2月4日某服装公司发出通知,称因效益不好不再聘用陈某。陈某收到通知后即不再到公司上班。同年2月13日,某服装公司又给陈某邮寄通知,称因办公人员失误,取消先前的解除通知,要求陈某尽快上班。
后再次通知陈某于3月15日前到公司按照原合同约定续签劳动合同,否则视为陈某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而终止聘用。
陈某认为某服装公司违法解除其劳动合同,要求支付赔偿金。
法院认为,2017年2月4日某服装公司出具的《通知》明确了解聘事由且送达至陈某,解聘行为已成立。虽然其后某服装公司要求陈某继续上班、续签劳动合同,但未得到陈某认可。遂认定某服装公司解除行为违法,应向陈某支付赔偿金110000元。
【典型意义】
解除劳动合同涉及劳动者的重大利益。《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权有非常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在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时,应当慎重确定解除事由,履行法定解除程序。如果对解除行为表示反悔,除非得到劳动者同意,否则用人单位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来源丨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