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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胡某系某公司员工。2014年11月4日下午,在公司车间,叶某和向某发生争执,继而发生互殴。胡某见状,立马进行劝架。在劝架过程中,胡某与叶某发生肢体冲突。叶某在逃离时,胡某在背后踹了叶某一脚,而叶某则拿起工作台上的铁钩将胡某头部殴打致伤。案发后,胡某被送到医院救治,经鉴定其损伤程度属重伤一级。2015年6月12日,胡某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2015年8月13日,法院就叶某故意伤害案作出刑事判决,认定叶某在车间内与向某、胡某发生争执,继而发生互殴,叶某持铁钩将胡某头部殴打致伤的事实。叶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人社局认为胡某所受暴力伤害系与他人互殴所致,不是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也与履行工作职责不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于2015年9月15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胡某不服,起诉。
【争议焦点】
工作过程中劝架受伤是工伤吗?
【案例分析】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原告胡某所受暴力伤害系与他人互殴所致,互殴起因为同事之间发生争执后,原告参与争执、互殴,争执原因也并非原告与他人存在工作事务纠纷。故原告的受伤与其工作并无关联,与其履行工作职责也不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原告称其为劝架而受伤、应属于履行工作职责,该理由与事实不符,不予以采纳。被告人社局以原告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三)项的规定,也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作出不予以认定工伤的决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故判决驳回胡某的诉讼请求。胡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胡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伤,各方当事人对此均无异议。生效刑事判决认定叶某和向某、胡某发生互殴,叶某持铁钩将胡某头部殴打致伤。期间,胡某追逐叶某,发生互殴,导致遭受暴力伤害,该行为与其履行工作职责无因果关系,亦不属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情形,因此胡某的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