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星期二, 2019, 五月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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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刘某,2003年8月入职甲公司,从事软件开发工作。2015年4月份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7年6月刘某已满45岁,甲公司以刘某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刘某经济补偿约13万元。刘某不服,提起劳动仲裁,认为甲公司存在年龄歧视,系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赔偿损失163万元(即按解除前月工资8500元计算至退休:每月工资*12*16年)。
【争议焦点】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否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案例分析】
仲裁委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据此,该法律已经明确规定,如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或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本案中,刘某认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或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刘某却依照《合同法》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直到退休前的工资损失,存在适用法律错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对刘某的请求,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