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否支付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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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三, 2019, 五月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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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王某于2013年10月19日进入某建筑施工公司工作,2013年10月22日,王某在工作中不慎受伤。2013年11月15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王某所受事故伤害为工伤。2014年4月8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王某工伤致残等级为捌级伤残。王某与建筑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未向王某发放过工资或其他待遇。公司以建筑施工企业项目参保的方式为王某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王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与公司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由公司支付各项工伤待遇以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公司主张王某系勤杂工,工资为100元每天。王某一共工作3天时间即发生工伤,无法签订劳动合同。

【争议焦点】

1、公司是否应向王某支付各项工伤待遇;

2、公司是否应向王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

【案例分析】

仲裁委审理认为,关于工伤待遇问题。因王某所受伤害已经行政部门认定并鉴定等级,故对其主张予以支持,并按《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问题,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给予一个月的宽限期。本案中,王某于2013年10月19日进入公司处工作,于当月22日即发生工伤,其发生工伤时尚处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宽限期中,且自受伤起至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止,王某均处于停工留薪期,未向公司实际提供劳动。停工留薪期满后,王某是否向公司提供劳动以及提供何种劳动亦处于不确定状态,双方事实上无法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一款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之规定订立劳动合同,故对王某之主张应当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