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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0年1月1日,李某入职公司。2016年1月20日,李某提交客户会议的报销申请,申请附酒店发票、菜单、酒店结算单、酒水发票、人员签到表、会议入住房间分配表、会议活动总结等;活动总结显示费用预算为45800元;活动总结中有酒店布置及会议照片等。公司制定的《员工手册》中明确规定“虚报资料、提交不实或虚假单据、伪造各类单据、报表者属于严重违纪行为。一次严重违纪行为,人力资源部具有单方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2016年4月28日,公司认为李某的报销材料是虚假的,以李某虚假报销单据造成严重违纪为由,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关系。李某不服申请仲裁,请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驳回了李某的请求。李某不服提起诉讼。
【裁判】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是否属违法解除。
一、关于解除李某劳动合同的事实理由。
首先,就解除制度依据的合法性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当明确告知劳动者,劳动者在知晓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后,应当受到相关规定的约束,如存在严重违反情形,则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具体到本案,公司提交了《员工手册》,根据公司工会委员会向公司出具的回复可知,该《员工手册》已经过工会审批通过。《员工手册》上员工签字部分显示有李某的签字确认。因此,《员工手册》对李某具有约束力。
其次,李某的报销行为是否属于《员工手册》中规定的严重违纪行为。本案中,李某在其报销系统中提交的发票、酒店结算单、入住房间分配表、会议活动总结等资料中,均未向公司说明所报销的费用因客户推迟而尚未发生,同时,其所附的总结、照片以及入住房间分配表等均系伪造,其所申请的活动并未实际发生,因此李某确系存在伪造和提交虚假报销资料之行为。
二、关于解除李某劳动合同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本案中,公司根据上述规定向该公司工会委员会提交了《工会通知函》,该通知函中明确载明李某的相关违纪行为及处理建议,申请工会批准,该工会亦对最终的解除结果予以同意。同时,经本院询问,李某对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作出流程并无异议,故针对李某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公司在作出程序上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因李某违反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符合严重违纪行为规定的情形,公司在符合法律程序项下作出解除决定,属于用人单位行使过错性解除权的合法事由,并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结论】
规章制度中规定虚假报销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的,用人单位可以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点评】
虚假报销的情况屡见不鲜,严重损害了用人单位的财产权益。用人单位与这类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如若操作不当,不但不能达到目的,反而还要承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风险。那么,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与虚假报销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首先,用人单位应掌握确切有效的证据,能够证明员工确有虚假报销情况的发生,而不可以仅凭用人单位主观的推断。其次,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将虚假报销明确规定为是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解除劳动合同。比如员工存在以下情形,公司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立即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向公司作任何虚假陈述,包括但不限于以不真实的理由要求报酬、补贴、津贴或其他个人利益.......;或者伪造数据或材料或提供不实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虚假记录、假冒签名、不实发票)……同时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慎重处理,或咨询专业律师后再进行处理,以避免发生不必要的损失。如果员工虚假报销金额达到一定数目时将涉嫌刑事犯罪,用人单位可以报警处理。
为避免员工虚假报销情况的发生,各用人单位应规范报销流程,建立报销申请、审批制度,以便有据可循。可以要求员工报销时在提供的凭证正面或背面签字,以避免员工事后否认的是自己提交的票据等情况发生。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来源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王素莹律师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