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星期五, 2019, 七月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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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原告王阿姨是一名保洁员,受雇于被告某物业公司,从事该物业公司管理的某小区7号楼保洁员工作。原告的上班时间为上午7点到11点,下午1点到5点。原告主张事发当天早晨,原告与其他保洁一起清扫小区的积雪,清扫完毕后,原告到其负责的7号楼打扫卫生,在9点40多分的时候,其在回自己的住处(同小区的2号楼)上厕所的路上摔倒受伤,并构成十级伤残,当时是在工作时间,被告物业公司作为雇主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物业公司认为原告系在回其住处(同小区的2号楼)时摔倒,原告摔倒时并不是在从事雇佣活动,被告物业公司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
法院认为,事发时,原告受雇于被告物业公司从事物业保洁员工作,双方存在雇佣关系。本案的焦点问题系原告摔倒受伤时是否在从事雇佣活动,原告系在工作时间内,在其完成部分日常工作后,从7号楼向2号楼行走的过程中摔倒受伤,原告主张其到自己居住的2号楼上厕所,并未明显超出合理范围,其主张并无不妥。原告在工作时间内到合理区域范围内的2号楼上厕所途中摔倒,可以认定原告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损害,被告物业公司应当承担雇主责任。被告物业公司的主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物业公司赔偿原告王阿姨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十二万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