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男子获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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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五, 2019, 七月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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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子季某以逃匿方式试图躲避支付工人工资,在接到人社部门责令支付的要求后仍不支付。法院执行局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季某这一行为涉嫌犯罪,移送公安部门侦办。近日,启东市人民法院对该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作出一审判决,季某被处有期徒刑一年,并被处罚金一万元。

    江苏溧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溧阳建设)中标承接恒大海上威尼斯别墅项目,并于20129月将其中部分主体及配套工程分包给任某某,季某于次年6月与任某某签订砖砌体承包合同,由季某的劳务队承接上述分包工程中的内、外墙砌体工程。该工程起始由季某与另一人合伙承接,雇佣朱某某等32名工人施工,施工2个多月后,另一人退出,由季某独自承接,并承诺由其支付工资。

    2013年下半年,该工程竣工,季某从任某某处支取全部工资款,但仅支付给工人部分工资。工人通过打电话和到其住处等方式索要工资,季某通过更换电话号码、更换地址等方式躲避。

2014129日,经启东市人社局协调,溧阳建设为季某垫付工资9.1万元。201412月至20154月,启东市人社局通过多种方式向季某告知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责令其支付拖欠朱某某等人工资19.8万余元(含溧阳建设先行垫付9.1万元),期间季某交付人社局4万元用于支付工人工资。201567月及年底,季某支付5名工人11500元,之后继续躲避工人索要工资。

    2015618日,启东市人社局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启东市人民法院发现季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将案件移送启东市公安局侦办。截止案发,季某拒不支付32名工人工资总计9.6万余元。20167月,启东市人民法院对溧阳建设诉季某劳务合同纠纷案作出民事判决,判决季某给付溧阳建设为其垫付的工人工资9.1万元。因季某未履行,溧阳建设向法院申请执行。20189月,季某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启东法院审理认为,溧阳建设虽就季某的工程款已结清,但其负有监督季某向劳动者发放报酬的义务,在工人联系不上季某的情况下,经人社部门协调,溧阳建设为季某垫付工资款9.1万元,工人的该部分财产权利在人社部门责令季某支付劳动报酬前已得到满足,故该部分款项不属于人社部门责令支付范畴,应属溧阳建设与季某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本案犯罪数额应为9.6万余元。

    启东法院审理认为,季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综合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惩罚犯罪,启东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来源: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