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单位未足额足月缴纳养老保险,退休职工能否追偿养老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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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三, 2019, 七月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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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老张原系某公司职工,于2012年退休,其在办理退休手续的过程中发现199210月至19947月期间原单位未给其缴纳养老保险,但是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单位应该自199210月起给职工缴纳养老保险,因原单位少缴纳了养老保险,其所领取的退休金亦少于正常缴纳所能领取的数额,故其起诉至法院要求原单位赔偿相关的经济损失。 

  【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老张已于2012年经核准退休并领取基本养老金,但其未能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以证明其属于应当缴纳199210月至19947月期间养老保险而被告未为其缴纳,并且未能提交证明该期间的养老保险确实无法补缴和确认补偿标准等证明材料,故法院对其要求原单位赔偿其欠缴社会保险损失的诉讼请求,无法审理,裁定驳回了老张的请求。

  【法官提示】

    实践中,用人单位未足额足月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的情形较为普遍,因为养老保险虽然属于职工工资的一部分,但并未直接支付于职工,而是由单位向社会保险管理部门代为缴纳,有的职工在职期间未查询自己的社保缴纳情况,导致其办理退休手续后才发现所领取的养老金低于预期,此时无法再要求社保管理部门为其追缴补足养老保险,且因目前尚无法律法规对该种情形如何处理进行规定,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亦存在较大困难。

  针对这种情况,劳动者在职期间应积极查询自己的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若发现单位未足额或未足月缴纳的,应及时向社保管理部门进行投诉,由社保管理部门进行追缴,以避免在退休后无法追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