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公开文章分类:
【案情】
原告黄女士诉称,其于2011年进入物业公司工作,岗位为清洁工。2015年12月28日上午7时左右,黄女士在北京市海淀区一垃圾站倾倒垃圾时,由于公司提供的电动三轮垃圾车电路出问题,造成该车倾覆,将黄女士撞倒在垃圾坑内,后黄女士被送到医院住院治疗20天,原告的伤情经医生诊断为颈骨干骨折(左)、腓骨骨折(左),共花费医疗费78750元。黄女士受伤后多次与物业公司协商赔偿事宜,均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黄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医疗费、营养费以及后续治疗费等共计78750元。
【审判】
被告物业公司辩称,第一,公司与黄女士是劳务派遣关系,公司为用工单位;第二,黄女士自身存在过错,导致了此次事故的发生,黄女士应自行承担法律责任,垃圾车是黄女士专人专用,而非每天交回公司,只有黄女士发现问题后才交回公司修理;第三,此次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不确定,且公司没有实施任何侵权行为,也没有任何过错,黄女士受伤与公司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黄女士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受伤,物业公司主张事故是由黄女士自身过错造成的,故不应承担责任。就该主张,物业公司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并未举证证明黄女士对自身损害存在明显过错,故对于物业公司的上述主张法院不予采信。另,考虑到黄女士于2011年入职物业公司从事清洁工工作,至发生事故时已有5年时间,理应对该工作的危险性有一定的认识,并具备相应的控制能力,现黄女士在从事上述工作中受伤亦应有自身一定原因,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认为应由物业公司承担主要责任,黄女士对自身损害结果承担次要责任,具体责任比例,法院认为物业公司承担80%,黄女士承担20%。
在上述比例确定后,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对黄女士主张的各项费用进行判定。对于医疗费,法院结合黄女士提交的证据进行认定;对于住院伙食补助费,法院依据黄女士住院情况进行认定;对护理费的标准,法院考虑到医院护理与出院后的护理存在差别,故酌定为每日150元;误工费标准法院结合查明事实认定为每月2000元;对于交通费,考虑到黄女士往返医院处理伤情必然会有交通费用的发生,故法院酌情判定;对于后续治疗费,黄女士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黄女士医疗费14836.17元、营养费3000元、护理费11 176元、误工费9600元、交通费800元、伙食补助费840元,合计40 252.17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提醒】
提供劳务者在履行工作职责时,应熟悉工作操作规范,控制并避免可能产生的危险,以免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接受劳务方也要关心提供劳务者的工作环境,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如定期检测必要的工作设备,避免提供劳务者受到伤害。
(来源:北京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