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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10年8月,张某与甲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成为甲公司员工,月平均工资为8525元/月。2015年9月,张某怀孕,因怀孕初期多次出现身体不适,2015年10月22日,张某以请病假方式回家保胎,病假期自2015年10月22日起至2016年6月22日止。2016年6月16日,张某在重庆某医院顺产一活婴。
2016年6月30日,甲公司下派工作人员在社保部门单方制作提交《劳动关系解除协议》并停缴了张某的社会保险(包括生育保险在内),对此张某完全不知情。张某在出院后未能从生育基金领取生育生活津贴,导致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由此诉诸南川区人民法院,张某要求甲公司赔偿生育保险损失和支付经济赔偿金。
【法官说法】
甲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是否违法呢?张某是否有权要求甲公司赔偿生育保险损失呢?
南川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孕期、产假、哺乳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从甲公司在社保部门单方制作并提交《劳动关系解除协议》并办理社会保险停缴手续的行为外观,均足以证明甲公司以实际行为单方解除了与张某的劳动关系,由此,该行为已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张某因甲公司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以及停缴社保的行为导致未能领取相应的生育津贴,甲公司依法应当承担赔偿义务,赔偿张某的生育保险损失。
张某是否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经济赔偿金呢?
答案为有权。对甲公司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行为,法律上有对用人单位对应的惩罚措施。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用人单位对自身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行为对劳动者依法承担两倍于经济补偿金的赔偿责任。
经济补偿金和经济赔偿金如何计算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为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本案中张某工作年限为5年11个月,所以张某的经济补偿金标准为支付6个月工资,即8525元/月*6个月=51150元。由此,甲公司应当支付张某经济赔偿金的数额为经济补偿金的2倍共计102300元。
(来源:重庆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