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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5年4月,新疆乌鲁木齐市某医院与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保安服务合同》,约定由某劳务派遣公司向医院提供24小时保安服务,合同期限1年。
7个月后的某日,郭某从医院大门进入时,与保安张某发生争执,后被张某过失推倒摔伤,导致左侧股骨骨折,入院后进行了左侧股骨人工双动头置换手术。
【审理】
2017年9月,郭某将医院和劳务派遣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要求两单位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后经法院判决,由乌市某医院赔偿郭某各项损失合计8万余元,某劳务派遣公司对乌市某医院上述赔偿责任承担补充责任。
2018年5月,乌市某医院向郭某履行了全部赔偿责任,并于同年9月,将某劳务派遣公司诉至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进行追偿。院方称,当初与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保安服务合同》中约定:乙方(劳务派遣公司)保安如与病人发生纠纷,由乙方公司负责;由于乙方保安人员进行保安服务工作时的过失或故意行为,造成甲方(医院)其他经济损失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该院向郭某支付的8万余元赔偿金应由某劳务派遣公司承担。
某劳务派遣公司辩称,根据相关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案发时,因为郭某和张某发生冲突才导致了损害结果,这跟公司无关,公司并无过错,不需要对此事故承担补充责任。
乌市天山区法院日前判决,由某劳务派遣公司向乌市某医院赔偿损失8万余元。某劳务派遣公司对判决不服,向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近日,乌市中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审理此案的法官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关于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的先后顺位规定,是为了充分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使其损失得以弥补。
本案中,劳务派遣公司混淆了对外责任和对内责任,其认为对外承担责任的方式仍然类推适用于对内责任。之前郭某起诉医院及劳务派遣公司时的判决中认定的事实表明,郭某摔伤的根源在于张某的履职方法简单粗暴,某劳务派遣公司作为派遣单位,应当尽到对派遣人员管理和培训的责任,张某在履职中致郭某摔伤,该公司具有管理上的失职,应对该医院应承担的责任承担补充责任。
此外,双方已在合同中明确表示,由于乙方保安人员进行保安服务工作时的过失或故意行为,造成甲方其他经济损失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当用工单位对外承担了赔偿责任后,用工单位有权向有过错的劳务派遣单位进行追偿。
(来源:法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