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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的工作内容是劳动合同应当必备的条款,而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是劳动者工作内容的重要体现形式。劳动合同订立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处于一种平等状态,双方可以协商确定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但是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更多的是人身隶属性,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有一定的指挥监督权。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会基于自己的优势地位单方对员工的工作岗位做出变动安排,因工作岗位变动发生劳动纠纷也就成为当前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一个重要类型。那么,劳动者工作岗位的变更应当遵循什么原则,用人单位能否单方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呢?
【案情回顾】
2016年5月11日,张某与北京市某某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餐饮公司)签订《员工聘用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自2016年5月12日至2019年5月11日止。合同中约定,张某税前工资为每月6000元,担任该公司某某分店店长一职,负责分店的日常运营管理及其相关岗位工作,并且约定公司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张某的工作岗位。2017年1月,因公司业务拓展开设新店,公司遂调任张某为新店店长,张某服从了岗位调整,如约前往新店担任店长一职。2017年9月4日,公司总经理突然发出通知决定免除张某店长职务,调任张某担任新店收银员,并要求张某当即向李某移交工作,同时自2017年9月5日起将张某的薪水调整为税前每月3500元。张某不同意本次岗位调整,不愿意至新调整的岗位工作。因双方未就岗位调整事宜达成一致,2017年9月5日起张某未再至餐饮公司处工作。2017年9月8日,餐饮公司向张某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其中载明:因公司安排张某于2017年9月4日去新店收银岗位报到,但其9.4未如期报到,公司多次联系均未得到回复,至2017年9月7日为止,已经连续旷工三天,根据公司考勤管理规定,此种行为已经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经公司研究规定,自2017年9月8日起将与张某解除劳动关系。2017年9月8日,张某作为申请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存在劳动关系、支付拖欠工资、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仲裁裁决支持了张某的仲裁请求。裁决后,餐饮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餐饮公司诉称:请求判令原告无需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被告张某辩称:原告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我方同意仲裁裁决,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餐饮公司与张某签订的《员工聘用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遵守履行,虽然合同中约定公司因工作需要可以调换张某的工作岗位,但是公司不得据此任意变更张某的工作岗位。2017年1月,公司任命张某为新店店长,对于该岗位的变更张某并无异议,可视为双方协商一致对原劳动合同中有关岗位约定的变更。2017年9月,公司将张某调任新店收银员,张某对此任免决定不服,公司应当提供其变更张某工作岗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合理依据。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餐饮公司主张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系张某未按要求前往新店收银岗位报到,连续旷工三天,属严重违反考勤管理规定行为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餐饮公司对此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一方面,餐饮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调岗的合理性,而单方面变更张某工作岗位和劳动报酬,且由新店店长到收银员,明显应属不合理调岗,餐饮公司据此主张张某旷工没有事实依据。另外,餐饮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所依据的考勤管理规定向张某进行了公示,而依据该考勤管理制度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明显不妥。综上,餐饮公司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确属违法,应向张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官说法】
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具有约束力,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不能随心所欲。一般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且经过书面确认,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也就意味着双方协商一致时可以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但是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单方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呢?笔者认为,用人单位可以单方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但是这种单方变更需要具备充分的合理性。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劳动合同中未约定工作岗位或者约定不明的。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未约定工作岗位或者约定不明的,用人单位如果存在正当的理由,则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合理地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这种岗位调整属于用人单位自主用工的行为。当然,这种情况下需要具备充分的合理性,比如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必要性、目的的正当性,调整后的工作岗位能为劳动者所胜任、工资待遇等劳动条件无不利变更。否则就属于违约行为,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予以赔偿,参照原岗位工资标准补发差额。
2.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工作岗位,同时约定如何调岗的。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根据生产经营情况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状况确实发生变化并且用人单位能够证明确实发生变化,那么岗位调整就属于合理范畴,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否则就属于违约行为,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予以赔偿,参照原岗位工资标准补发差额。
3.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作岗位但未约定如何调岗的。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工作岗位但未约定如何调整工作岗位的,在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所列情形时,用人单位自行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属于违约行为,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予以赔偿,参照原岗位工资标准补发差额。
(来源:北京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