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星期三, 2019, 八月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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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小杰系某高校电子工程专业2018届毕业生,2018年7月进入一家电器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同时约定试用期月工资为7000元,转正后月工资9000元。然而,小杰仅入职两个多月,该公司即以小杰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标准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在小杰在职期间,公司均按照7000元标准支付小杰工资。小杰以要求公司支付其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为由申请仲裁,后诉至法院。在诉讼庭审中,公司方称已经按照约定标准足额支付了小杰工资;公司表示在对小杰进行考核后认为小杰的表现不符合录用标准,但在举证期限内并未就公司的录用标准、对小杰进行考核及小杰不符合录用标准的缘由进行举证。最终,法院判决公司应当向小杰支付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官提醒】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针对新招用的员工的道德品行、工作能力等进行进一步考察的期限。《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进行了详细的规定,高校毕业生初入职场,对此应当有所了解。针对上述案例而言,《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的80%;此外,在试用期间,用人单位在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标准,且亦在录用劳动者时明确告知其录用标准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方可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说明理由,否则,不得随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来源:北京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