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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明大学时学习的是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大学毕业后入职了一家公司从事人事管理工作,但是入职工作后由于工作经验不足,导致公司在几起劳动争议案件中败诉,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的负责人对李晓明的工作不是很满意,就让李晓明离开了公司。
但是李晓明在公司工作期间,公司一直也没有和晓明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晓明认为书面劳动合同对自己而言很重要,是自己以往工作经历的凭证,但是公司却拒绝签订劳动合同,还说晓明自己就是人力资源部门的员工,没有签自己的书面劳动合同是自己的工作失误,正是因为晓明工作中常常有这样的工作疏漏才导致他无法胜任人力部门的工作而离职的。但是晓明认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那么为什么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有什么后果,人事部门工作的人员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就不能向普通员工一样主张权利呢?带着这些问题我们一起来听听法官怎么说?
一、什么是劳动合同,为什么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呢?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入职用人单位都需要和用人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关系,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的文本一般也是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自保管一份。
法律要求劳动者入职之后要和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更多的是出于对劳动者的保护而做出的规定。书面劳动合同记载了劳动者工作的岗位、工资标准、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以及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内容,有了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就有了保障,即使日后发生劳动争议,书面劳动合同也是证明劳动者身份和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文件。
二、那么如果入职时候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会有什么法律后果呢?
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也就是说用人单位除了每月支付给劳动者的正常工资外还要额外再支付一笔等额的工资费用作为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补偿。
但是这个惩罚性的补偿也有时间要求即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后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因为法律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的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用人单位就应该和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所以劳动者入职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在第一个月内用人单位就应该和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了,那么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就应该从劳动者入职之后的第二月开始计算。如果劳动者入职用人单位已经超过一年了,用人单位还是没有和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那么此时法律视为双方已经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而且这时候法律视为双方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就意味着双方劳动合同关系没有确定的终止时间。
三、人力资源经理如果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否也可以向普通职工一样主张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赔偿呢?
这就要结合案情具体分析来看了,审判实践中,如果是用人单位人事管理部门的负责人,他的职责就是负责订立劳动合同,离职后再向单位主张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这种情况下,法院一般是不会支持的。但是如果该负责人能够证明在工作期间他确实也向用人单位要求过和自己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用人单位拒绝了,这种情况下也能支持人力资源负责人的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要求。
李晓明是单位的普通职工,虽然入职人力资源部门但是也受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的领导,他在入职一个月内用人单位也是应该和李晓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所以用人单位的说法站不住脚,李晓明是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
四、如果入职超过一个月了,这时用人单位才和劳动者补签书面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劳动者还能向用人单位主张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么?
法律规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是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事后补签了劳动合同,补签到了实际用工的时候,在审判实践中,这种情况下就视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已经达成了一致意见,劳动者如果还主张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则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可是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虽然补签了劳动合同,但是没有补签到实际用工之日,在实际用工和补签的日期间还有一段时间的差距,那么这个期间扣除一个月的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宽限期,劳动者主张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请求是可以得到支持的。
(来源:北京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