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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以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属于自主用工行为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系合法解除,不应支付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近日,通州区法院劳动争议庭开庭审理后判决公司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理应支付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案情】
王先生起初在某电器公司担任残次分库组长,2017年7月,公司向王先生送达《支援调整定岗定薪通知书》,将王先生工作岗位调整为防损学员。王先生很郁闷,认为公司的此决定不合理,于是自己仍坚守在原岗位,未到新岗位报到,可最后等到的却是一份公司作出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王先生未到新岗位报到存在连续旷工、严重违反了公司规定为由,与王先生解除劳动合同。王先生就此事多次与公司沟通无果后,便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后仲裁委支持了王先生的仲裁请求,公司对此不服诉至法院。
庭审中,王先生主张残次分库组长一职属于行政管理岗位,收入包含基本工资和装卸提成,而防损学员一职属于一般保安,收入仅包含基本工资,故其不同意公司对其作出的降职降薪的决定,仍继续到原工作岗位工作,不存在旷工的情形,公司据此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主张因客观经营必要将王先生工作岗位平级异动调整,属于合理范畴,王先生未前往新的工作岗位工作,构成连续旷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有权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王先生对此不予认可,公司亦未能就其上述主张提交确实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
【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在未与王先生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即作出调整王先生工作岗位的决定实属不妥,且公司未能提供确实有效的证据证明此次调岗行为存在客观必要性和合理性,故王先生拒绝前往新工作岗位上班不属于旷工行为,公司据此与王先生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应当向王先生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来源:北京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