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星期二, 2019, 九月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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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是劳动者的诉求并非一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所以劳动者在行使权利时可不能任性,一定要依照法律规定来维权,不要让自己的劳动维权白忙和一场。
【案情】
2013年初,某水利公司承包了净水厂改造工程,2013年4月,水利公司将净水厂改造工程分包给章成。吕瑞经朋友介绍来到章成承包的工程处担任质检员,2016年3月20日吕瑞离职时,章成为吕瑞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吕瑞工资80000元”,落款处为“某水利公司章成”,但未盖章,仅有章成签字。吕瑞于2016年4月申请劳动仲裁,认为其与水利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遂要求水利公司向其支付工资80000元。吕瑞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经法院释明,吕瑞不追加章成为被告,且不将诉求变更为要求支付劳务费,而是要求水利公司直接向其支付工资。最终法院依事实认定吕瑞与水利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驳回了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持续性的、相对稳定的社会关系。在建立、履行及解除或终止阶段所形成的特征,均有别于其他法律关系。从建立关系初期看,吕瑞进入工地系章成口头招用,且章成与水利公司是分包关系;从解除或终止阶段看,吕瑞“离职”时均是口头,并无其他解除或终止手续;欠条上的落款虽载明了水利公司,但是,签字人为分包工程的章成,欠条上亦无水利公司盖章。因此,吕瑞与水利公司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在此提示被拖欠工资的劳动者,讨薪一定要找对对象,勿因“找错人”白忙活一场。
(来源:北京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