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星期四, 2019, 九月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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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5年12月19日,湖北某医科大学毕业的庞某某入职重庆市黔江区某医院工作,双方签订一份《见习(规培)合同》。合同约定,庞某某在未取得执业护师(士)正式执照前,医院同意庞某某在该医院临床护理岗位见习,从2015年12月19日至2016年12月18日止。见习期间,医院每月给予庞某某基本生活补助、部分奖金,在庞某某取得执业资格并注册在该院后,可享受各种保险及相关待遇。合同签订后,医院安排庞某某先后在肿瘤科、妇产科工作。2016年2月14日,庞某某取得护士执业资格后,医院仍未与庞某某订立劳动合同。2016年11月13日,庞某某从该医院离职。
庞某某认为医院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经仲裁后向黔江区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诉请医院支付拖欠工资及赔偿金、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未付绩效工资及赔偿金等共计43100.8元。
【审理】
黔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在现实生活中,有些用人单位为降低经营成本,往往通过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对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福利保障等不作明确约定,或通过签订实习协议、规培合同代替劳动合同等方式,对实际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不给予与提供劳动相匹配的工资待遇。某医院与庞某存在劳动关系,双方所签订的《见习(规培)合同》不属于书面劳动合同,判决医院支付庞某某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绩效工资共27406.36元。判决后,医院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来源:北京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