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星期二, 2019, 九月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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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寻某是一家公司的出纳。一天,寻某的手机QQ收到显示为公司总经理“董某某”的消息,询问其是否在公司。第二天,“董某某”又通过QQ向寻某发消息,要求其将公司的可用资金汇出。寻某又在手机QQ上与公司财务负责人“熊某”核实,“熊某”确认了老板要求汇款的事,随后,寻某将公司账户中的47万余元通过网银汇到“董某某”指定的个人银行账户。钱款汇出后,寻某发觉被骗,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经警方调查核实,寻某确实遭遇了QQ诈骗。
案发后,公司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申请,要求寻某赔偿公司损失47万余元,被驳回后诉至法院。
公司财务人员是QQ诈骗的重点目标,劳动者被诈骗造成用人单位损失是否应当赔偿,也成为此类案件的焦点。
【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者在履职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寻某汇款的行为并非基于用人单位的指示,其作为专业财务人员违反财务管理流程存在重大过失,并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因此法院认为寻某应当对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考虑到员工收入、企业经营风险等各种因素,酌情判决寻某赔偿公司6万元。
(来源:北京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