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星期二, 2019, 九月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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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女职工崔某在单位供职超过10年,与单位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5年6月,崔某怀孕了。怀孕后不久,崔某就开始休假,既没履行请假手续,也没有出勤上班。
两个月后,公司向崔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崔某连续旷工两个月,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将其辞退。
崔某也认可自己没有履行请假手续,但理由是“怀孕情绪不稳定”。她认为公司在自己孕期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审理】
法院认为,崔某连续旷工的行为,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判决认定公司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赔偿。
【法官提示】
法官介绍说,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是劳动法律体系的一种基本制度,但这并不意味着“三期”(即怀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可以无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事实上,经常有女职工存在认识误区,认为只要怀孕了,用人单位就不能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其实不然。虽然,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对“三期”女职工无过失性辞退和经济性裁员。但法律同时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换言之,即使劳动者怀孕,如果其行为符合某些法定情形,用人单位同样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来源:北京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