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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我已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但就加班赔偿问题未与公司达成一致,于是我决定仲裁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但公司以此为由,拒绝替我办理失业保险金领取手续,请问我该怎么办?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第八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八十九条的规定,若您已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为您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您的信息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然后您持公司为您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公司未向您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违反了法律规定,您可以向公司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反映,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因公司怠于出具证明给您造成损害的,您有权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处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中国法律服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