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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小何通过招聘,被A物业公司录用,从事水电维修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为1年。1年很快过去了,劳动合同期限届满。A物业公司未提出同小何续签劳动合同,小何也没在意,照常在公司上班,公司依然按月支付工资。2年后的一天,公司通知小何放假,却再未通知小何上班。一段时间后,小何到公司询问详情,却被告知劳动合同已到期,双方的劳动关系早已终结。突如其来的失业,让小何十分错愕,向物业公司质问道,合同到期时为何不终止关系?多干的2年怎么算?小何认为合同到期后劳动关系依然存续,物业公司矢口否认。
小何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定不予受理。小何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劳动关系,物业公司解约行为违法,应当赔付经济补偿。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了小何的诉讼请求。A物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规定】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务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结合本案】
本案中,小何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A物业公司是依法成立的物业管理公司,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小何作为A物业公司的水电维修工,接受A物业公司的管理,并由A物业公司为其提供报酬,其工作是A物业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虽然双方在合同期满后未续签劳动合同,但小何与A物业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应予以确认。
【法官寄语】
合同到期未续签,就没有劳动关系?实际上,只要单位用工一天,劳动关系就存续一天。因此,用人单位切莫幻想通过拒签合同逃避责任,而是应积极规范用工行为,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关系,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来源:中国普法网)